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服务机构资质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根据抚松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就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服务机构资质招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1. 项目编号:X[20190325]-0003。
2. 项目名称:检测服务机构资质
3. 项目预算:无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4.2 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和/或经销)本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1、投标人具备与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相适应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资质。(开标时须提供证书及已取得认证项目目录原件),主要包括: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食品检测机构国家计量认证(CMA或CMAF)。
2、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3、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严禁进行不正当竞争。
7、投标人为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食品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
8、投标人具有独立的食品检验实验室和专用的食品检测设备并已投入使用,且与本次招标服务相关。
9、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不允许投标方中标后将本次招标合同分包转包。
5. 投标语言:中文。
6.报名时间: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15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报名地点:抚松县新城行政中心人大一楼。
7. 报名时提供:
7.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7.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7.3 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同时接受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7.4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7.5 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6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7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基础信息、企业自行公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请点击网站页面右侧信息打印字样进行打印;(信息报告中,有严重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将限制参与政府集中采购)
7.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9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投标项目、联系电话、邮箱)。
8. 报名地点:抚松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抚松县新城行政中心人大一楼)。
9. 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和方式:2019年5月9日至5月15日 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网上传送电子文件。
10. 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0.1 接受投标时间:2019年5月30日14:00分至14:30分;
10.2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9年5月30日14:30分 ,届时请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携投标文件参加,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1. 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294号五楼招投标大厅
12. 投标保证金:元。
13.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14. 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15. 返还投标保证金手续费由投标企业承担,接受保证金单位名称: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开户行:吉林银行白山抚松新城支行;账号:0912021000000024。
16. 抚松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439-6211905。
17. 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项目参数
1、须具有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相匹配的专用食品检测仪器设备,具有独立的相应的食品实验室等环境设施;除抚松县内以外的检验机构需自主拥有速冻及冷饮类储运条件的冷链车两辆以上.
2、须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的、适应本项目要求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标准、法规,能按照国内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从事食品检测工作,能够在抽样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判定结论;
3、须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管理体系,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食品抽检监测工作规范从事检验工作,能够完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
4、须具有专门从事抽样工作的人员,并经过培训考核,熟悉和掌握样品采集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投标人应在接到抽样任务通知后8小时内采样人员、抽样车辆及抽样工具到位,启动抽检工作,针对应急任务抽样,如举报案件、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投标人应在接到通知6小时内采样人员,抽样车辆及抽样工具应到位,启动抽检工作;必须将抽检的特殊样品(如:餐饮具,冷冻饮品,豆腐及其制品,餐饮食品等),经冷链运输车运输,且6小时能送进实验室,非特殊样品也应在当日抽样完毕尽快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
5、须对监测信息及检验数据保密,未经允许或授权,不得将风险监测内容告知被采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布或泄露监测情况,也不得利用检验结果用于学术研究等活动。
6、本项目采用固定包干价形式,包括购买样品费、抽样费、数据分析及评价费、检验费、劳务支出、 税收、管理费等一切服务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的费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7、拟采购十家符合要求的食品检测机构。
采购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联系人:王先生15662960670
《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如果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特定配置、特定指标参数、产地等情况,仅作为项目质量水平与系统配置的性价比基准,投标人可以此基准作为参考,提供与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特定配置、特定指标参数、产地等要求的货物相同档次或者更优档次的货物,并且所投标货物的配置、规格和技术参数指标等均应实质性不低于或者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注: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等有变动,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内容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如果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打分标准在公告期间没有提出意见和建议,那么就视同供应商认同采购文件所有内容。如果供应商因为落标再就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将认定该供应商质疑无效,不予受理。
18. 交货时间:2019.12.31 地点: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9. 交货地点:用户指定
20. 售后服务要求:
1、具备独立的食品检测实验室(以CMA(F)认证原件为准),具有各类相关检验设备不少于20台(套);
2、检验机构能够在抽检平台录入抽检信息,且能完成检验结果的公示的相关工作;检验机构应具备移动终端抽检功能;
3、必须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4、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按程序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采购人可以对中标企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盲样考核、现场督查等方式。
20.1 由中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20.2 所供产品必须是全新的、包装完好的,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20.3 质量保证期0年。合同额0%作为质量保证金。所有货物质保一年后无任何重大质量问题返还质量保证金。
20.4 质保期内,非采购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0.5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中标供应商上门服务,即由中标供应商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21. 履约保证金
21.1 在签署合同之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0%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
21.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中标人提交的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采购人之日止。
21.3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返还。
22. 付款方式和条件:
22.1 中标人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22.2 付款方式:
2019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抽样检验任务,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由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