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受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就“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更换办案用车”(项目编号:X[20180830]-0303)组织采购,竟争性谈判工作已经结束,成交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X[20180830]-0303
项目名称: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更换办案用车
项目联系人:庄先生
联系方式:13843936355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抚松新行政中心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庄先生 联系方式:13843936355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详见响应文件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抚松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抚松县新城行政中心2号楼(人大一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刘先生,0439-6211905
五、成交信息
谈判信息公告日期:2018年09月07日
成交日期:2018年09月17日
成交金额:71.6万元(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成交金额:
成交供应商名称:吉林市永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398号
成交金额:715,500.00元
谈判小组名单:庄严 郭兴林 王校斌
抚松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企业和社会组织投标信用承诺书)
致抚松县政府采购人民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你中心发布的《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更换办案用车 》( 项目编号:X[20180830]-0303 )的规定,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为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398号 ,公司全称为吉林永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元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方政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我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中心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已经按照你中心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承诺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中心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承诺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投标人:吉林市永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17日
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文件
(通用部分)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1.适用法律:本次采购的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采购组织者和采购人:本项目由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人为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3.谈判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禁止一标多投: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套响应文件。参与提交了一套以上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将使其参与提交的全部响应文件无效。
5.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
5.1 谈判文件的构成:
(通用部分)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需求部分)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信息公告
第二章 评标方法
第三章 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四章 附件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6.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采购人可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6.2 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供应商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回复确认已收到。
6.3 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在响应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自行决定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延长响应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供应商受响应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响应截止时间。
7.响应文件构成: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7.1 响应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资格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
7.2 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谈判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
7.3 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报价保证金。
8.响应文件的编制
8.1 报价货币: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8.2 报价语言: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提交报价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8.3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4 响应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连续编码,要求胶订,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规定的格式制作,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8.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在提交报价、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报价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8.6 采购中心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
9.报价方式
9.1 采用两次报价方式。供应商在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进行第一次报价,在谈判后根据谈判小组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须低于第一次报价。
9.2 两次报价均应报出拟提供货物的总价。第二次报价时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9.3 两次报价均应报出在谈判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供应商第二次报价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响应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响应文件予以拒绝。
9.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0.谈判保证金(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没有要求提交的可忽略此条)
10.1 供应商须按照谈判文件(需求部分)第一章《竞争性谈判信息公告》标明的帐户名称,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谈判保证金。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报价无效。同时供应商必须将票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财务章)装订于响应文件内。
招标人特别声明: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必须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未注明的或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供应商以现金、现金支票、实时通等方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
10.2 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3 谈判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响应文件予以拒绝。
10.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6 谈判保证金将一律由项目负责人退还。
10.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3)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在招、投标过程中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5)谈判文件规定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1.报价有效期:
11.1 报价有效期为自公开报价之时起90天。响应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1.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可与报价供应商协商延长报价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报价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采购中心要求修改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响应文件的其他内容。
11.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2.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2.1 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竞争性谈判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12.2 响应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3.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采购中心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3.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对响应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3.3 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4 在第二次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4.响应文件的递交
14.1 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并装订成册、密封,在信封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在“谈判信息公告”规定的谈判地点和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中心。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中心对于供应商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14.2 响应文件份数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为正本复印件。
14.3 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4.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废标,采购人对采购文件做实质性修改后,重新组织采购。
(1)投标截止后,如果供应商不足3家;
(2)报价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
(3)评标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5.谈判会议
15.1 采购中心将在《谈判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谈判会议,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
15.2 按照本须知第13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响应文件将原封退回供应商。
15.3 采购中心将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按供应商须知第15.2款的规定在会上宣读的全部内容。
15.4 提交响应文件及举行会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3)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的;
(4)到谈判截止时间未签到的;
(5)报价供应商名称与确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6)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响应文件时属于无效报价的其他情形。
16.谈判和评审过程的保密性:从报价截止时间起,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除按谈判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谈判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谈判项目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7.谈判程序
17.1 谈判小组:谈判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谈判和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的专家成员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代表从抚松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需要设立谈判小组组长的,谈判小组组长由专家担任并由谈判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谈判和评标工作。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谈判和评审,负责完成谈判和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并完成对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采购中心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认真核对招标、响应文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切实履行职责。如发现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有关政策、法律、制度规定等方面出现的误解,应当并进行正确的阐述和纠偏。
谈判小组成员如发现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招标人说明情况并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给出的意见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如采购人坚持不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采购中心可暂停本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7.2 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供应商的响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报告抚松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公章的;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报价作废标处理;
(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供应商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7.3 对响应文件商务部分(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将被取消参加谈判的资格。
17.4 谈判: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集体与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17.5 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最终报价)
17.5.1 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修改后的谈判文件”,并提交给商务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报价。
17.5.2 第二次响应文件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必须与响应文件签字人相符,并提交其有效身份证件供审查,需要加盖公章时,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加盖公章);
17.5.3 第二次报价将在所有合格供应商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6 审查合格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是否均超过采购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17.7 审查第二次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要求。
17.7.1 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范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7.7.2 重大偏离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第二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予以拒绝。
(1)响应文件不完整或提交的文件无效或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2)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3)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
(4)响应文件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5)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6)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
(7)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格式和顺序编制页码或装订的;
(9)其他非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情形。
17.7.3 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7.7.4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7.8 报价的审查: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以第二次公开报价会上当众宣布的总报价为准。公开宣布的总报价即为评标价。
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标。
18.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19、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20、《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供应商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
21.签订合同:
21.1 采购中心将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1.2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1.3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果成交供应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提交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供应商在被谈判小组评定为成交供应商之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成交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21.4 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22.保密和披露:
22.1 投标人自获得竞争性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2.2 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2.3 在下列情形下: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报价)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在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系指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
(5)“需方”系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6)“供方”系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日、天”指日历天数。
(8)“工作日”指扣除法定节假日后的天数。
2.合同标的:详见谈判文件“货物需求及要求”及供方的响应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3.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验收: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于七(7)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供需双方在《抚松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包装要求及包装标志: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应按国家或者制造厂商的企业标准进行包装和标记。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7.伴随服务
7.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7.2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8.1 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谈判文件、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 如果上述第8.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12个月。
9.质量保证
9.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
9.3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验收:
10.1 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或由需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0.2 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0.3 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供方的总报价中。
11.索赔
11.1 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1.2 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3 如果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2.履约延误
12.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
12.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13.误期赔偿
13.1 除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13.2 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3 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3.4 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4.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否收取在公告中约定。
15.不可抗力
15.1 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5.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供需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5.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税费
16.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6.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7.争议解决方式
17.1 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8.违约终止合同
18.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18.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3 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9.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20.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21.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2.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3.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项目,经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 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国内公开采购,谈判小组评定 (供方名称) 为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 合同标的: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 |
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金额(元) |
|
|
|
|
|
|
|
|
|
|
|
|
2. 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 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3.1 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 天。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时间为交货时间。
3.2 交货地点:
3.3 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4. 付款条件和方式:
4.1 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 财政付款:需方在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合同书》、《抚松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合同书》、《抚松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 元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4.3 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 元。需方承诺在 年 月前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采购中心无关。
5.履约保证金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
5.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止,以银行转帐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5.3 履约保证金由需方在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
5. 质量保证金
6.1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
6.2 质量保证金从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预留。
6.2(备选条款)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作质量保证金。
6.3 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6. 合同补充条款:
7. 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 本合同书;
9.2 成交通知书;
9.3 谈判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9.4 供方的响应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9.5 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9.6 抚松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9.7 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0.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11.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2. 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需方: 供方: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户:
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
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更换办案用车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文件编号:X[20180830]-0303
(需求部分)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抚松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就(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更换办案用车)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二、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和方式:自本项目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北京时间,下同)。
三、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9月17日 13:30 时
四、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无
五、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5.1 接受投标时间:2018年 9月17日13:00 至13:30 时
5.2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8年9月17日 13:30 时
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294号,五楼,招投标大厅
七、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439-6211905,监督电话:0439-6212414
第二章 评标方法
请供应商注意:投标货物的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的响应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谈判文件中各种设备所要求的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必须全部满足,不允许有缺项或者负偏离,如果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评审方法及标准
评标委员会将只对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技术(符合性)审查均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谈判小组将按下述标准评定成交供应商并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本项目不接受任何额外捐赠。
如果供应商对拟评定的成交结果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并提供事实依据。对于供应商提出的意见,谈判小组将当场评审、答复并最终评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章 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1、如果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年检或更换的,但在报价时因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尚未开展年检或更换的工作,使供应商不能提交经年检或合格的资格文件,供应商应提交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如果供应商受地域限制不能提供谈判文件要求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谈判小组会将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
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人资格审查表
项目名称: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更换办案用车 项目编号:X[20180830】-0303
序 号 |
审查项目 投标人名称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投标人基本情况 |
投标人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
投标人资格承诺 |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证明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
审查 结论 (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注:1、注意审查:要求提交的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文件内容以及签署、盖章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是否与投标人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法律关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虚假、伪造文件等。非中文文本无效。
2、表中填写“√”表示合格,填写“×”表示不合格。
3、表中任何一项不合格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评审签字:
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
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审查表
项目名称: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更换办案用车 项目编号:X[20180830】-0303
序号 |
审查项目 投标人名称 |
A |
B |
C |
D |
E |
报价明细表 |
投 标 函 |
投标货物、规格、配置、参数指标、材质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的项目应简要填写) |
服务承诺书 |
审查结论 (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注:1、注意审查:要求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签署、盖章是否符合要求,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虚假、伪造文件等。非中文文本无效。
2、表中填写“√”表示合格,填写“×”表示不合格。
3、表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评审签字:
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文件清单:
序号 |
商务文件名称及要求 |
是否已按要求提交 |
文件 页码 |
1 |
投标函(按格式一提交) |
|
|
2 |
供应商基本情况(按格式二提交) |
|
|
3 |
供应商的资格承诺(按格式三提交,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 |
|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
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6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格式四提交,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有效签署) |
|
|
7 |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原件参加投标以备审查) |
|
|
8 |
售后服务承诺书(按格式五提交) |
|
|
9 |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
|
10 |
依法纳税证明 |
|
|
11 |
缴纳社保证明 |
|
|
12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
|
|
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照商务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供应商也应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
2、供应商在投标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并加盖公章,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供应商应按本格式编制商务文件目录,并编排在商务文件部分首页。
格式一、投标函
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你方政府采购 项目的编号为 竞争性谈判文件,本供应商正式授权 (姓名和职务) 代表 (供应商名称) ,按照你方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全部文件正本1份、副本 2 份,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
据此函,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
1. 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2. 如果我方被评定为成交,我们保证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具体交货时间承诺如下:
合同订立后 天;
3.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承担履约责任。
4. 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谈判文件,包括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5. 我们对谈判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谈判活动。
6. 我们同意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开标时间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成交。
7. 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谈
判保证金。
8. 我们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9. 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1.本响应文件自开标之时起90天内有效。
12. 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被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合同,或者中标后不按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电话、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供应商基本情况
文字描述:企业性质、发展历程、经营规模、服务理念、主营产品、技术力量等或图片描述:经营场所、主要产品、生产场所、工艺流程等。
格式三、供应商的资格承诺
致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你中心发布的《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 )的规定,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为 ,公司全称为 ,法定代表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方政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我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中心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已经按照你中心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承诺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中心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承诺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格式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点) 的 (供应商名称) 的在下面签字的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抚松县政府采购
(项目编号 )的投标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印刷体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印刷体姓名、手书签名:
被授权人(代理人)印刷体姓名、手书签名:
格式五、售后服务承诺书
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及 (采购单位) :
我公司自愿参加抚松县政府采购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的投标被评定为中标,我公司对于中标货物,除完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对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的所有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1、我公司中标后将为采购人提供下列售后服务项目:
2、我公司的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包括质保期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响应时间):
3、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技术培训安排:
4、我公司用于本项目的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情况、备品备件供应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
5、制造厂商和我公司在本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点明细表及相关情况:
制造厂商和我公司在本项目所在地(实施地)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一览表
序号 |
售后服务机构名称 |
所在市县及街区门牌号 |
联系人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
|
|
|
|
|
|
|
|
|
|
|
6、附件:制造厂商和我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情况及现行规定文件。
投标人全称(加盖投标人公章):
201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技术文件
供应商应提交的技术文件清单:
序号 |
技术文件名称及要求 |
是否已按要求提交 |
文件页码 |
1 |
报价明细表(按格式一提交) |
|
|
2 |
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技术文件材料 |
|
|
3 |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材料,但应注意不要提供与评标无直接关联的文件材料。 |
|
|
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照技术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也应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
2、供应商在投标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并加盖公章和/或有效签署,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供应商应按本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目录,并编排在响应文件部分首页。
格式一、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加盖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 |
主要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 |
辅助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 |
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偏离情况 |
原产地及制造厂商 |
数量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元) |
质保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总价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要求:
1.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数量单位须写明台(套)。
2.所有投标货物均应标明品牌型号、详细功能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功能配置及技术指标偏离情况、原产地及制造厂商等。
3.报价明细表中各项必须如实详细完整填写,凡未按要求填写的,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第四章 附 件
附件一:
投标人应提交的作为评标依据的其它文件材料清单:
序号 |
文件资料名称 |
是否 提交 |
文件 页码 |
1 |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 |
|
|
2 |
省级以上(含)国家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守合同重信誉证书 |
|
|
3 |
投标产品获得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驰名商标”证书 |
|
|
4 |
投标产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知识产权证书 |
|
|
5 |
投标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或者应用国家专利的专利证书 |
|
|
6 |
投标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 |
|
|
7 |
投标产品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认证证书 |
|
|
8 |
投标产品列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认证证书 |
|
|
9 |
投标产品获得质监总局“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
|
|
10 |
投标产品获得国家或者国家级行政管理部门奖励证书 |
|
|
11 |
其他有关认证证书 |
|
|
12 |
其他作为评标依据的文件材料 |
|
|
注意事项:
1、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自行检查作为评标依据的文件资料是否已完整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属于评标依据的文件材料,投标人应自行提交,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2、以上文件资料是评标的依据,不作为废标条件。
3、以上文件资料应提交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有效签署。
附件二:响应文件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