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招标文件
(通用部分)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1.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招标人”指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采购人”指项目采购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
2.4“潜在投标人”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招标文件:
4.1 招标文件的构成:
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需求部分
第一章 公告
第二章 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
第三章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四章 附件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5.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投标人,均应在质疑有效期内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提交给招标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将不予受理。招标人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上予以答复澄清或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答复中可以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对收到的供应商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5.2 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含)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以电子文件的方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
5.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5.4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6. 投标文件构成:
6.1 投标文件分为资格审查部分和商务、技术审查部分。资格审查部分是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商务、技术审查部分是能够证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6.2 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要求的全部资格性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3 投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7. 投标文件的编制
7.1 投标语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7.2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投标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连续编码,要求胶订,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7.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7.5 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
8. 投标报价
8.1 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8.2 投标人应一次性报出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在本招标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投标人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8.3 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8.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9. 投标保证金
9.1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一章《公告》标明的招标人帐户名称,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同时投标人必须将票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财务章)装订于投标文件内最后一页。
招标人特别声明:供应商在提交保证金时,票据上必须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未注明的或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人以现金、现金支票、银行转帐支票等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
9.2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9.3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9.4 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6 投标保证金将一律由项目负责人退还。
9.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以及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5)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0. 投标有效期:
10.1 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0.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1.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1.1 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11.2 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申请。
1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2.3 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包括开标一览表的内容)。
12.4从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 投标
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装订成册、密封,在信封上标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
13.2 投标文件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13.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的格式和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按照对投标文件同样的要求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3.4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3.5 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者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人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13.5.1 投标截止时间后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评标后没有合格供应商的,可以向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获得批准后,采购人、采购中心重新编制谈判文件,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按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13.5.2 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或实质同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13.5.3 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向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变更为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获得批准后,采购人、采购中心重新编制谈判文件,并按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13.5.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将在收到其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4. 开标
14.1 招标人将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4.2 开标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前,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4.3 开标时,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4.4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4.5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2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4.6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14.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和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4.7 开标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招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公章、有效签署的;
(3)投标人名称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14.8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5.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6. 评标
16.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采购人和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抚松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认真核对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切实履行职责。如发现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有关政策、法律、制度规定等方面出现的误解,应当并进行正确的阐述和纠偏。
评标委员会成员如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说明情况并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给出的意见修改采购文件,如采购人坚持不修改采购文件的,采购中心可暂停本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6.2 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报告抚松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6.3 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6.4 对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部分(符合性)进行审查:
16.4.1 对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6.4.2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6.5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不完整、无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
(7)投标文件附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和顺序编制页码的或装订的;
(9)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6.6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6.7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6.8 投标报价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
16.9 澄清: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接受细微偏离有利于采购成功,不应因细微偏离而废标。
17.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18.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
18.1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18.2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人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
19. 签订合同
19.1 招标人将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9.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9.3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投标人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19.4 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20.保密和披露
20.1 投标人自获得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0.2 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0.3 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1.质疑和投诉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2)“附件、附录”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
(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4)“货物”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
(6)“需方”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7)“供方”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第三方”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9)“日、天”均指日历天数。
(10)“工作日”指扣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1)“招标文件”指《 项目招标文件》。
2.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 项目。
3.合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及要求”及供方的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保密条款
6.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7.合同的解释
7.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 本合同中以日(天)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9.包装标志:每一包装箱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
10.伴随服务
10.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10.2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10.3 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11.1 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2 如果上述第11.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起12个月。
12.质量保证
12.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2.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技术质量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
12.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3.验收
13.1 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需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13.2 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3 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供方的投标总价中。
14.索赔
14.1 需方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4.2 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4.3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5.履约延误
15.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
15.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16.误期赔偿
16.1 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16.2 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6.3 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4 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6.5 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8.不可抗力
18.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8.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9.税费
19.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9.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9.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20.争议解决方式
20.1 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 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21.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3 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23.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或分包。
24.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5.适用法律: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6.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6.1 合同应用中文书写。供需双方所有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6.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7.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 (货物名称)经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 (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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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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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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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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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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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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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 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 天。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时间。
3.2 交货地点:
3.3 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4. 付款方式
4.1 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 财政付款:需方在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抚松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县财政局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抚松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 元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4.3 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 元。需方承诺在 年 月前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采购中心无关。
5.履约保证金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
5.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止,以银行转帐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5.3 履约保证金由需方在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
6.合同补充条款:
7.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 本合同书;
8.2 中标通知书;
8.3 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8.4 供方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8.5 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8.6 抚松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8.7 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9.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10.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1. 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需方: 供方: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
抚松县第一中学学生课桌椅项目招标文件
(需求部分)
第一章、公告
根据抚松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抚松县政府采购中心就抚松县第一中学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1. 项目编号:X[20180928]-0345
2. 项目名称:学生课桌椅
3. 项目预算:853,128元(最高限价)
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教室踏板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4.2 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和/或经销)本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4.3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执证期限有效,营业范围包含所投标段标的产品,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登记有效;2、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3、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商业信誉,不允许同一品牌或同一货物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同时参加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不允许偏离。
4.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投标语言:中文。
6. 报名时间:2019年1月11日至1月17日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7. 报名时提供:
7.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7.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7.3 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同时接受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7.4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7.5 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6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7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基础信息、企业自行公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请点击网站页面右侧信息打印字样进行打印;(信息报告中,有严重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将限制参与政府集中采购)
8. 报名地点:抚松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抚松县新城行政中心人大一楼)。
9. 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和方式:2019年1月11日至1月17日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网上传送电子文档。
10. 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0.1 接受投标时间:2019年1月31日08:30至09:00;
10.2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9年1月31日09 :00,届时请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携投标文件参加,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1. 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抚松镇香江路294号交通局西侧招投标大厅(五楼)。
12. 投标保证金:16000元。
13.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14. 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15. 返还投标保证金手续费由投标企业承担,接受保证金单位名称:抚松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开户行:吉林银行白山抚松新城支行;账号:0912021000000024。
16. 抚松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439-6211905。
17.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1、参数要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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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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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功能配置及技术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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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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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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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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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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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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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为1400mm*700*780mm
1.板件或部件的外表应光滑,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2.榫、塞角、零部件等结合处不应断裂。
3.不应有虫蛀现象。
4.外表和存放物品部位应无树脂囊。
5.外表无腐朽材,内表轻微腐朽面积不应超过零件面积的20%,外表节子宽度不应超过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死节、孔洞、夹皮和树脂道、数胶道应进行修补加工(最大单个长度或直径小于5mm的缺陷不计),缺陷数外表不超过4个,内表不超过6个,外表应无干花、湿花,内表干花、湿花面积不超过板面的5%,同一板面外表允许有一处污斑,面积在3mm²-30mm²内。
6.表面无明显划痕及压痕,无明显色差,无鼓泡、龟裂、分层。
7.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应无褪色、掉色现象,涂层不应有皱皮、发粘或漏漆现象,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无明显粒子、涨边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每项缺陷数不超过4处。
8.电镀件镀层表面应光滑平整,应无气泡、泛黄、花斑、烧焦、裂纹、划痕和磕碰伤等缺陷,镀层表面应无锈蚀、毛刺、露底。
9.甲醛释放量mg/L≤1.5
产品应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产品应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
10
|
个
|
合同订立后30天在一中学校交货,交货方式为由中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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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公椅
|
规格:1000mm*560mm饰面为A 类环保皮,框架为实木框架,内胆:木板重体海绵。
1.板件或部件的外表应光滑,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2.榫、塞角、零部件等结合处不应断裂。
3.不应有虫蛀现象。
4.外表和存放物品部位应无树脂囊。
5.外表无腐朽材,内表轻微腐朽面积不应超过零件面积的20%,外表节子宽度不应超过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死节、孔洞、夹皮和树脂道、数胶道应进行修补加工(最大单个长度或直径小于5mm的缺陷不计),缺陷数外表不超过4个,内表不超过6个,外表应无干花、湿花,内表干花、湿花面积不超过板面的5%,同一板面外表允许有一处污斑,面积在3mm²-30mm²内。
6.表面无明显划痕及压痕,无明显色差,无鼓泡、龟裂、分层。
7.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应无褪色、掉色现象,涂层不应有皱皮、发粘或漏漆现象,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无明显粒子、涨边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每项缺陷数不超过4处。
8.电镀件镀层表面应光滑平整,应无气泡、泛黄、花斑、烧焦、裂纹、划痕和磕碰伤等缺陷,镀层表面应无锈蚀、毛刺、露底。
9.甲醛释放量mg/L≤1.5
产品应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产品应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
10
|
把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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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桌子
|
1.桌面为实木指接板,四周园角。
2.桌面尺寸为650mm*450mm桌斗内尺寸490mm*360mm高度780mm。
3.课桌所有主结构均为一级硬木框架,木材均为烘干,所有主结构均为独立
板材(将来不会断裂),木方进行刨切打磨成35*40木方后进行卯榫制作工
艺,不用射钉、自攻钉等进行连接。
4.甲醛释放量mg/L≤1.5
产品应符合QB/T4071-2010《课桌椅》标准。
产品应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产品应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
1204
|
个
|
4
|
教室椅子
|
1.实木,座高430mm,规格长390mm*宽390mm*背高780mm椅子底角用全扣螺丝固定。
2.甲醛释放量mg/L≤1.5
产品应符合QB/T4071-2010《课桌椅》标准。
产品应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产品应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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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
把
|
5
|
微机桌
(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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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木,高760~800mm,宽度600mm,长1200mm
2.甲醛释放量mg/L≤1.5
产品应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产品应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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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个
|
6
|
微机桌
(三人)
|
1.科技木,高760~800mm,宽度600mm,长1800mm.
2.甲醛释放量mg/L≤1.5
产品应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产品应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
16
|
个
|
7
|
微机椅子
|
1.电镀管壁15mm高度,饰面为环保皮,内胆木板海绵,高度1000mm宽度560mm。
2.甲醛释放量mg/L≤1.5
产品应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产品应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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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把
|
8
|
窗帘
|
1.规格为5m*2.5m,材质为丝绵80%遮光精仿面料。
2.耐水色牢度:变色≥3级、沾色≥3级。
3.耐酸汗渍色牢度:变色≥3级、沾色≥3级。
4.耐碱汗渍色牢度:变色≥3级、沾色≥3级。
5.耐干摩擦色牢度:变色≥3级、沾色≥3级。
6.PH值:4.0-9.0
7.甲醛含量:mg/kg≤300
产品应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
202
|
套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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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踏板
(核心产品)
|
规格:长4.2米*宽1.6米*厚0.2米。
1.板件或部件的外表应光滑,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2.榫、塞角、零部件等结合处不应断裂。
3.不应有虫蛀现象。
4.外表和存放物品部位应无树脂囊。
5.外表无腐朽材,内表轻微腐朽面积不应超过零件面积的20%,外表节子宽度不应超过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死节、孔洞、夹皮和树脂道、数胶道应进行修补加工(最大单个长度或直径小于5mm的缺陷不计),缺陷数外表不超过4个,内表不超过6个,外表应无干花、湿花,内表干花、湿花面积不超过板面的5%,同一板面外表允许有一处污斑,面积在3mm²-30mm²内。
6.表面无明显划痕及压痕,无明显色差,无鼓泡、龟裂、分层。
7.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应无褪色、掉色现象,涂层不应有皱皮、发粘或漏漆现象,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无明显粒子、涨边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每项缺陷数不超过4处。
8.电镀件镀层表面应光滑平整,应无气泡、泛黄、花斑、烧焦、裂纹、划痕和磕碰伤等缺陷,镀层表面应无锈蚀、毛刺、露底。
9.甲醛释放量mg/L≤1.5
产品应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产品应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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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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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联系人:于先生15662972299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如果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特定配置、特定指标参数、产地等情况,仅作为项目质量水平与系统配置的性价比基准,投标人可以此基准作为参考,提供与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特定配置、特定指标参数、产地等要求的货物相同档次或者更优档次的货物,并且所投标货物的配置、规格和技术参数指标等均应实质性不低于或者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注: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等有变动,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内容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如果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打分标准在公告期间没有提出意见和建议,那么就视同供应商认同采购文件所有内容。如果供应商因为落标再就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将认定该供应商质疑无效,不予受理。
18.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
19. 交货地点:用户指定
20. 售后服务要求:
1、 提供售后服务方案、供货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及服务承诺情况;
2、制定详细完善的项目交货方案、安装方案、验收方案、提供完整项目组成人员名单;
3、要求在白山地区有售后服务点或机构,出现设备故障能在24小时内及时解决;
4、质保期:售后人员上门服务,质保期内有维修及维修承诺;
5、质保期内,非采购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中标供应商上门服务,即由中标供应商派员到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20.1 由中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20.2 所供产品必须是全新的、包装完好的,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20.3 质量保证期1年。合同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5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20.4 质保期内,非采购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0.5 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中标供应商上门服务,即由中标供应商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中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负责安装调试并保证平稳运行
21. 付款方式和条件:
21.1 中标人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21.2 付款方式:
中标人提交的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采购人之日,由采购方支付货款95%
履约保证金
22.1 在签署合同之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
22.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中标人提交的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采购人之日止。
22.3 货物验收日起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作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如无产品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